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代 理 人 謝銘仁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具狀聲請書記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