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林來添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分別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略稱:當時筆錄僅簡要記載,無法知悉當事人及證人言語之真意云云,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