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廖湘寧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