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4號聲 請 人 曾采嫺相 對 人 王阿豆關 係 人 白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相對人與白惠瑩間信託關係新受託人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信託登記時地號(重測前)」欄關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附表編號61「土地面積」欄關於「12,456.04㎡」之記載,應更正為「12,465.0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