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林莉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亞寧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