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曾月秋代 理 人 鄭皓文律師相 對 人 李怡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就附表所示之證據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為證據保全。
理 由
一、聲請意指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配偶黃郁叡前於民國113年11月間經由交友軟體認識後,相對人明知黃郁叡為已婚人士,竟仍與黃郁叡交往,並於114年2月起至同年9月間多次發生性行為,而踰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侵害聲請人之配偶權,致聲請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相對人與黃郁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共同出現在附表所示地點,並停留一定時間,可證明雙方存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之事實,屬本案侵權行為之重要證據。而為免附表所示監視器影像因保存期限屆至或其他事由而滅失,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檔案准予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即上開證據保全之原因,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出聲請人之戶口名簿、相對人與黃郁叡之LINE聊天記錄、相對人之照片、黃郁叡所有之平板內所記錄發生親密關係之時間、地點截圖等件為證。且聲請人聲請保全如附表所示監視器影像,實與聲請人所指相對人與黃郁叡間是否存有密切往來而侵權配偶權之事實,具相當關連性,堪認聲請人就其所欲保全證據之原因已為釋明。又監視器影像檔案,囿於儲存設備記憶體容量之限制,通常於經過一定時間後即予消除或覆蓋,則上開證據資料於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後,不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衡情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前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以函文調取之方式為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保全之時間範圍 保全方法 1 歐悅連鎖精品汽車旅館-林口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4月8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14年4月10日全天 114年5月23日全天 114年6月14日全天 114年6月24日全天 114年9月3日全天 2 QK 庭園汽車旅館 114年4月21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14年5月1日全天 3 總裁行館MOTEL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2月25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14年3月14日全天 114年3月21日全天 114年4月11日全天 4 愛之星汽車旅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3月26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14年4月16日全天 114年4月29日全天 114年5月12日全天 5 大來飯店 大來商旅 Delight Hotel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4月18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6 沃客汽車旅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7月8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7 香奈爾旅館-新莊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7月17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8 探索汽車旅館-延平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7月26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9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新莊館大門出入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8月1日全天 向系爭旅館所有人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0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至同路段92號間周邊公共監視器錄影畫面 114年3月31日全天 向該轄警局調閱,並由本院保存 114年5月5日全天 114年5月28日全天 114年5月29日全天 114年6月6日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