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芳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114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聽力不佳,恐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114年12月3日準備程序開庭時庭期內容未能明瞭,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4年8月13日、114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