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賴育星相 對 人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琦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三八八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和解、調解或撤回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8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相對人提出之債權憑證所依據之支付命令已罹於時效,債權已不存在而不得請求,聲請人業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系爭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將難以恢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和解、調解或撤回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興執儉字2291字第25686號債權憑證,其上執行名義記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4年度執字第2633號債權憑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2年度促字第9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自民國8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之利息,暨自8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99號審理中(下稱本件異議之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及本件異議之訴等案卷核閱屬實,又本件異議之訴,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情形,若系爭執行事件未暫予停止執行,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開強制執行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即相對人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其債權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害。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2,000,000元,並自8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之利息,暨自8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計算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起訴前一日之114年12月14日,共計1,042萬4,8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可知聲請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復參酌司法院所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據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宕受償之期間為6年,則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為3,127,457元【計算式:1,042萬4,855元×5%×6年≒3,127,45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應以金額3,127,457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81年6月20日 114年12月14日 (33+178/365) 10.5% 703萬2,410.96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81年7月20日 82年1月19日 (184/365) 1.05% 1萬586.3元 3 違約金 200萬元 82年1月20日 114年12月14日 (32+329/365) 2.1% 138萬1,857.53元 小計 842萬4,854.79元 合計 1,042萬4,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