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王勝騰代 理 人 陳成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黨照印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