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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王勝騰相 對 人 帝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黨照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表一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管理室櫃台所設監視器於民國114年1月13日12時起至同日18時止之錄影畫面保全證據。 相對人應提出前項監視器錄影畫面電磁紀錄,於拷貝或備份存證後提出於本院,由本院保管之方式為證據保全。附表二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