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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473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因遭案生父多次性侵害,考量監護人之家庭照顧資源及親職功能均尚待評估,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本次安置期間,案父仍持續否認其犯行,監護人及替代照顧者(即受安置人之外祖父母)不相信受安置人遭侵害,評估未能妥適保護受安置人,受安置人返家恐有身心安全風險之虞,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安置人A前因遭案父多次性侵害,影響其人身安全與權益甚

鉅,已於111年8月完成妨害性自主報案程序,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原與案家討論由案外祖父母代為照顧受安置人,近日知悉案繼外祖父因病難以繼續照顧受安置人,欲再次與案父母、案外祖母討論受安置人照顧計畫,惟案家難以提出具體、可確實執行之計畫,又無其他親屬作為替代性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於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迄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9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78號民事裁定為憑。

㈡本院依上開事證,審酌本次延長安置期間,觀察受安置人逐

漸適應機構生活,對於機構規範皆能配合,目前較常遇到受安置人在機構生活中有尋求高度關注之狀況,聲請人將持續與機構人員及諮商師處理有關關注需求及依附關係議題,另受安置人對於與同齡生相處之技巧較差,評估可能因過往在家多扮演長姊照顧眾多手足的角色,受安置人較難在本身認知能力較差情況下學習社交互動技巧,本次安置期間因面臨受安置人多樣負向行為,如偷取他人物品或與不熟識的同學勾肩搭背等,故於114年5月27日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延請專家解讀受安置人狀態並討論如何改善受安置人偷取他人物品及設定人際關係界線之議題。據案校特教老師評估,受安置人之認知功能較其他特教班學生佳,故有漸進式安排受安置人進入一般班就讀藝能科目及潛能班(4年級)就讀國語及數學課,114年6月參與受安置人在校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受安置人6年級也將依循上學年模式,且觀察受安置人在就讀4年級課程時對於較抽象之概念明顯感到吃力,將持續讓受安置人就讀特教班融合,並適時融合年級相近之課程。本次延長安置期間,觀察受安置人雖已改善拿取他人物品甚至損毁之狀況,機構社工經多次與受安置人管教及告誡後還是偶有發生,故本中心先與機構討論對受安置人較可行之管教方式,另一方面也透過諮商與受安置人討論物權觀念及「屬於自己的東西」之重要性及感受,諮商過程中持續與受安置人保持正向連結,也讓受安置人在保管自己的物品與區別他人的物品中學習正向經驗。

㈢案母現年32歲,為受安置人手足主要照顧者,照顧能力勉持

,案生父與案母未結婚,含受安置人共6名幼童皆未進行生父認領;案母在受安置人保護安置後仍表示不相信受安置人遭到侵害一事;案母表示於113年10月開始與案父於同工地工作,從事雜工,工作時間約為早上8點至晚上5點;案母於114年6 月11日起進行個別親職教育課程,目前完成2 次 ,另有 2 次為案母突然缺席及請假,案母在第一次諮商時尚可以敞開心胸與心理師談論教導受安置人手足之不易及多名子女遭安置之心境。然後續案母多次出現工作無法請假或無法配合課程等狀況,後續亦將與案母及心理師討論案母課程如何順利持續。

㈣案父現年49歲,據案母表示現從事建築工人,沒有排定休假

日,遇雨則不需上班,然因案父過往在與社政單位接觸時皆常有誇大不實的情況,故案父實際工作資訊不明。

㈤綜上所述,考量本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尚於續偵階段,案

父皆否認受安置人所揭露之侵害行為,觀察案母及過往主要照顧者案外祖父母目前對於發生本次事件對受安置人身心影響及後續安全議題雖有意識,然案外祖父母囿於身體狀況及認知現至,是否能繼續作為受安置人之主要照顧者 也尚待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未能有妥適之照顧者及受照顧環境,而受安置人尚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居住,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