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655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中途學校20個月,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116年8月13日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本案考量受安置人於社區中暴露於危險情境及觸法事件且再次遭受性剝削之風險度高,評估建議安排於封閉式、較具結構性及安全的安置環境中,以協助其完成國中學歷,並運用中途學校職涯探索的資源,協助受安置人選擇適合其優勢能力的科系,另持續提供親職教育資源,以提升受安置人之父母親職功能,以利受安置人返回社區後能獲得穩定且具支持性之家庭環境。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將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中途學校24個月。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
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7日內補正。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經法院依第19條第1項第2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審前報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為證。
⒉依上開報告記載略以:
⑴綜合評估:
①個人部分:受安置人個人目前有衝動控制能力不佳、專注
力的持續度也不佳、亞斯的特質、習慣性用壓抑的防衛機制,這些特質使得受安置人在經歷許多創傷事件後的反應,也較不同於其他青少年。受安置人需要透過增加對自我特質的理解,學習使用合適的方法來自我照顧,且透過提供相對結構化的環境,幫助受安置人在穩定的環境中完成國中學歷與技能學習。短期目標:A.完成身心狀況評估:
完成身心狀況評估:透過ADHD、情緒行為評估測驗自閉症光譜特質評估等測驗,受安置人增加對自己身心狀況的理解。B.擴充自我照顧能力:受安置人能夠對自己的飮食、睡眠、情緒有所掌握。中長目標:A.完成國中學業並選讀符合其優勢能力的科系:由於美感與語言是受安置人明顯的優勢能力,透過結構式的環境,一方面能夠協助受安置人完成國中學歷,且能夠在過程中協助受安置人持續發展其優勢能力。B.擴充自我照顧與情緒調節能力:受安置人能發展出除了壓抑以外的有效情緒調節方式。
②案家部分:案家雖能提供相對安全與穩定的成長環境,然
而因主要照顧者對受安置人特殊狀況的理解相當有限,經常會出現事倍功半的情況。因此需要透過對心理衡鑑結果的說明,增加主要照顧並且持續透過親職教育,教導案父母理解與案主互動的方式,以增進案家對受安置人的支持性功能。短期目標:增加案父母認識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知能:透過心理師的解說,案父母能夠了解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中期目標:增加案父母認識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知能:案父母能透過與諮商師的討論或親子諮商,發展出能夠回應受安置人情緒且符合受安置人特殊性的教養方式。
⑵建議處遇方式:聲請安置於中途學校。理由:受安置人於
社區中暴露於危險情境及觸法事件且再次遭受性剝削之風險度高,評估建議安排於封閉式、較具結構性及安全的安置環境中,以協助其完成國中學歷,並運用中途學校職涯探索的資源,協助受安置人選擇適合其優勢能力的科系,另持續提供親職教育資源,以提升案父母親職功能,以利受安置人返回社區後能獲得穩定且具支持性之家庭環境。
時間:20個月等語,有上開報告在卷可稽。
⒊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現年紀尚輕,自我保護能
力有待加強,需透過具結構式的穩定環境幫助完成國中學歷與技能學習,並持續透過親職教育,教導案父母理解與受安置人互動之方式,以增進案家對受安置人的支持性功能,為減少受安置人再受性剝削之風險,認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將受安置人安置於中途學校,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
三、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