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697號聲 請 人 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受安置人 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緊急安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又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