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743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市長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男、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安置人甫出生即被驗出毒品反應,案父母均稱不清楚受安
置人身上為何有毒品反應,然案母須入監勒戒,案父母現就業不穩定,案兄於民國000年0月出生時亦驗出毒品反應而由聲請人保護安置迄今,考量案家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評估無合適親屬協助照顧受安置人,案父母暫無法討論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利,聲請人於112年4月8日14時30分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受安置人至115年1月10日止。
㈡現案父工作尚待穩定,案母現於監所執行3年徒刑,聲請人已
裁處案父母須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時數各16小時,現僅案父配合進行,時數尚未完成,案大姊與案二姊已於113年9月由新莊社福中心安置,評估受安置人仍不適宜返家,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99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依法庭報告書所載,受安置人現已滿2歲,體重約11公斤,活動力佳,現可行走、牙牙學語;發展狀況穩定,惟身高體重等發展曲線數值較低,身形較嬌小,寄養家庭有攜受安置人就醫檢查,並攝取維他命等方式補充營養。受安置人出生體重為2035克,案母稱受安置人週數應為懷孕37週又2天,然因案母未規律產檢,經醫院超音波檢查後評估受安置人出生時應只有33週大。受安置人出生後有呼吸窘迫情形,故於兒科加護病房受照顧,暫以呼吸器協助其呼吸。院方評估案家狀況後對受安置人及案母進行毒品檢測,受安置人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案母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安非他命及嗎啡,目前受安置人無明顯戒斷症狀。受安置人於112年4月7日緊急安置於醫院,於同年7月17日轉安置於護苗,又於113年7月26日轉安置於寄養家庭,現安置適應狀況良好。
案父現年28歲,就業狀況不穩定,主要從事汽修學徒類工作,於114年3月告知社工其現於蘆洲區現代汽車公司工作;案父現與案祖父、案父同居人同住新北市新莊區,案家為三房公寓,環境髒亂,租金每月新臺幣13,000元,案家為新莊社福中心在案個案,經濟長期困窘;案母現年27歲,因毒品案件現在監服刑中。另查案父母尚有販賣毒品案件,已判處案父母各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目前上訴中。案父母均表示自青少年時期即開始使用2、3級毒品,其等對主責社工稱為照顧案家子女,現已未再用毒,然案母於111年1月及000年0月生產時,受安置人及案兄均有毒品反應,案父於111年3月底經警方查訪坦承仍有施用毒品咖啡包,於同年8月入監勒戒時驗尿亦有毒品反應。
親子探視部分,案父母於113年4月21日至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進行1小時與受安置人之親子探視,探視過程中案父母可協助受安置人換尿布、喝奶等基本照顧,並陪受安置人玩玩具,然113年5月後案父母便未再提出探視申請,直至113年7月因案母遭撤銷緩刑,故於113年7月26日安排受安置人手足與案父、案大姊之探視,案母以視訊參與,案父可陪伴受安置人手足玩耍,後案父約113年9月27日探視,然探視當日未出席,亦無法聯絡,事後表示案大姊與案二姊於當週被社福中心安置,探視當日自己睡過頭,且案父自當時迄114年3月,未再聯繫新北家防中心申請探視;嗣於114年3月,案父向新北家防中心社工表示想探視受安置人及手足,然未約定時間;114年4月24日原定為案父探視,然案父未出席且聯繫不上,案父在探視時間結束後回電表示其睡過頭;114年5月14日案父依約至新北家防中心探視受安置人手足;114年6月11日案父及案祖父共同至新北家防中心探視受安置人手足;觀察此2次探視受安置人手足對案父及案祖父感到陌生,不敢單獨親近(需社工陪伴),且案父及案祖父與受安置人手足互動方式單調,會不斷詢問受安置人手足自己是誰,期待受安置人手足喚其等「爸爸」、「阿公」。114年7月16日、8月13日及9月17日案父均有至新北家防中心探視受安置人手足,案父探視狀況較為改善,減少與他人通訊、於對談過程中說髒話及粗話之行為,受安置人手足對案父亦較不陌生。114年10月30日案父申請探視受安置人手足,然當日上午案父缺席且失聯,直至傍晚方聯繫社工稱因工作太累,睡了一整天。
親職教育部分,112年12月案父找到固定工作,僅有週日休假,故親職教育暫時暫停,113年5月間案父轉換工作而未能安排課程;案母勒戒結束後,雖主責社工有提醒其要安排課程,然案母未主動聯繫告知可安排時間,故案母未開始進行親職教育。案父自114年10月24日恢復心理諮商暨親職教育,迄今進行1次。
又新北家防中心現已通過重大決策會議,並向法院聲請停止案父母親權並改定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受安置人之監護人,以利受安置人手足出養。
綜上,考量案父母對於受安置人有毒品反應無法解釋,且均否認有吸毒行為,案父母生活未穩定且家中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案家目前無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之合適親屬,為維護受安置人生命安全與身心發展並提供適時醫療協助,且聲請人將持續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醫療及生活照顧、追蹤案父母生活變動情形以評估案父母身心狀態及親職功能、停止案父母監護權並協助受安置人手足出養等情,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並提出上開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出生後即驗出毒品反應,案父母雖期待與受安置人共同生活,然無法討論穩定照顧計畫,案父母均無明顯擔憂受安置人後續戒斷反應之照顧方式,觀察其教養知能顯待提升;案母在監服刑、案父尚未穩定就業,案父對接回受安置人手足並不積極,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