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738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市長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接獲通報,得知受安置人腦室內出血、雙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考量受安置人尚幼且無支撐能力,因擴肛及清理造口掙扎而引起頭部嚴重撞擊的機率低,且受安置人父母情緒狀態不穩,難以配合執行安全照顧計畫,於112年12月14日11時10分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經本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至114年12月16日止。考量案父母無合適照顧技巧且親職能力尚待評估,認受安置人現階段不適宜返家生活,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41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依前揭法庭報告書所載,受安置人現年2歲1個月,體重10.2公斤,身長82.7公分,現飲食狀況正常,疑對蛋黃有過敏情況,於輔大醫院出生時患有無肛症,現已重建完畢。觀察受安置人個性親人、文靜,對於探索事物的興趣程度較低,也較不易堅持。另觀察受安置人粗細動作發展較同齡緩慢,已於113年8月13日安排受安置人進行早療課程,另亦安排受安置人進行發展評估,經醫師診斷受安置人粗細動作和語言表達皆屬遲緩,已由寄養家庭持續協助受安置人每周進行早療課程。
案母現年31歲,在三重早餐店擔任計時人員,排班制,工作時間早上至下午2至3時。案母前段婚姻因外遇案父而離異,與案母前夫育有案兄,案母離婚後隨即與案父結婚,並育有受安置人。案母懷有案兄時即無業,後擔任案兄之主要照顧者,嗣案母與案父結婚後即育有受安置人,惟產下受安置人後,因受安置人有頻繁就醫需求,加上受安置人較親近案父,面對案母抱時,受安置人會不斷哭鬧,難以安撫,然若改由案父抱著,受安置人則能順利被安撫,後來案父擔任受安置人之主要照顧者,由案母外出工作。案母坦承受安置人甫出生時照顧負荷大,加上沒有照顧替代人手、經濟狀況也不允許聘僱看護,面臨許多醫療照護,頻繁進出醫院,案母情緒容易陷入低落煩躁,故與案父協調由案父辭職照顧受安置人,案母則外出工作藉以獲得喘息。受安置人安置後由案母擔任主要聯繫對口,觀察其配合度佳,也會主動詢問探視事宜。
案父現年34歲,現任保全物業管理人員,上班時間不固定。
對於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的介入,案父起初願意配合討論,然不清楚是否因較詳細確認受安置人照顧細節、詢問可能導致受安置人傷勢之原因,加上案祖父介入詢問狀況,使案祖父認為案父被質疑虐待受安置人,擔憂受安置人遭安置而向醫院詢問通報者資訊等,在與新北家防中心接觸過程中,觀察案父情緒起伏極大,並將討論聚焦於醫院疏失,難以說明受安置人腦傷原因,案父更曾多次在醫院咆嘯、怪罪醫院通報,對網絡單位態度抗拒。受安置人安置後,因案養外祖母及案母之溝通,案父對於新北家防中心聯繫態度轉為大方、情緒平穩,能理性討論受安置人事宜。案父表示現階段將先穩定經濟基礎、找尋合適租屋處,也已配合12小時強制親職教育之安排,案父已於113年8月25日完成親職教育課程,過程中案母有全程參與,除第1次課程案父突然抱怨受安置人遭安置之脈絡,過程中情緒激動且有謾罵髒話情形,進一步釐清案父生氣之原因後,觀察案父面對擔憂和疑問時,會以情緒激動方式展現,而非直述表達疑問,故與案父釐清親職教育之目的及具體的頻率和時間,案父方能冷靜與允諾配合,並在之後的課程態度配合。
案父母每月皆會申請會面,新北家防中心自受安置人安置迄今已安排20次親子探視,其中包含13次返家探視,觀察案父母情緒平穩,且配合探視規定,雖於返家探視初期案父母較不會主動反應照顧受安置人之情形,然自114年3月起案父母能主動回報受安置人排泄狀況,並主動描述及回應照顧細節,觀察案父母能提供基本日常照顧,教養配合亦有些微提升,然觀察受安置人返家後排泄和作息會出現紊亂,評估案父母照顧品質及細節仍有待觀察和提升。
案母表示受安置人出生後因需頻繁回診,案母備感照顧負荷,身心感到疲憊不堪,故同意安置受安置人,並表示會配合後續處遇計畫。現階段案兄已穩定就學,然案父母工作及照顧穩定度尚待評估,亦須替代性、支持性照顧資源,故將持續與新北家防中心討論接返受安置人之照顧計畫。
案兄現年4歲,就讀幼兒園中班,其登記之法父為案母前夫,然案母皆稱案父為案兄生父,實際親子關係尚未確定。案兄112年8月經台北醫院評估語言、粗細動作發展遲緩,領有輕度身障手冊,現已進入幼兒園就學,就學狀況穩定。
綜上,案父母現階段以穩定生活狀態為主,考量案兄早療及照顧議題,尚待觀察案父母照顧行動與教養知能,目前聲請人擬持續提供受安置人穩定安全環境,給予適當的生活照護,另針對受安置人醫療及早療需求,將持續協助安排、追蹤;雖案父已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12小時,然因受安置人仍有早療復健需求,案父母照顧安排尚未明確,將持續評估並協助提升案父母情緒穩定度及親職照顧知能;考量受安置人與案父母維繫親情之必要,將持續安排親友探視,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尚幼且無支撐能力,因擴肛和清理造口掙扎引起頭部嚴重撞擊機率低,加上案父母情緒穩定度、生活照顧安排及親職功能尚待評估及提升等情,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不適宜返家生活。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