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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彭怡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予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8,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