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林江彥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被 告 黃栗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萬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