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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 告 呂彥臻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訴訟代理人 吳逸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1,77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按月給付30,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