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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朝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峯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