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簡紅柑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林昀律師被 告 鄭惠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前一日即114年7月15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萬3,7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4萬元 1 利息 84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7月15日 (4+224/365) 5% 19萬3,775.34元 小計 19萬3,775.34元 合計 103萬3,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