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賴啟東被 告 賴政瑋訴訟代理人 邱建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提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更未依命提出不動產所有權所權狀及第一類登記謄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萬元,有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似不動產交易實價結果可憑,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