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林文仁被 告 黃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7,230元(計算式:160,000元/㎡×1159㎡×391/5400,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擔保債權額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