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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 告 王冠傑即弘欣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被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