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厚野海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吳淑貞被 告 領袖海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