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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 告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林國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751元(陸拾玖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