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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 告 李陳愛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李明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