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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呂珮君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複 代理 人 朱柏霖律師被 告 張毓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