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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8號聲 請 人 周承頡代 理 人 王崇品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