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恩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昌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9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萬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萬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