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翁甄敏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被 告 黃鼎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5,000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6,938元(計算式:本金615,000元+利息1,938元=61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