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依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調與聲請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聲請人即芸采數位有限公司申報之113年度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08元,屬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