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張豐富
張登州張莉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山億塗料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