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 告 胡家琴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芳成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請求移轉部分之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各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則系爭不動產以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價額如附表所示共26,343,3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6,343,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面積 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號 190,162元/㎡ 164.08㎡ 1/3 10,400,594元 2 新北市○○區○○段000號 182,000元/㎡ 159.90㎡ 1/3 9,700,6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號 182,000元/㎡ 246.75㎡ 108/777 6,242,108元 合計 26,343,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