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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4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相 對 人 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