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徐健鳴被 告 盤古智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敦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