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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賴明蓮訴訟代理人 林昀律師被 告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0,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