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 告 吳嘉芸被 告 鄭淑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