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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楊麗君被 告 蘇詩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及其地下一層(權利範圍1/108)暨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依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0元,並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591房屋交易實價登錄及銀行房屋貸款房價估算網頁列印資料為憑,應堪信可採,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