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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 告 張桓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楷瑄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