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 告 廖森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信用卡消費爭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