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 告 永靖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辰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樊士珍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