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梁佑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0樓被 告 游喻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見原告簽名及蓋章,起訴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請重新提出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