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 告 吳佳蓁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