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相 對 人 上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