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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 告 湯城園區B1、B2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謝正男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