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 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祖德原 告 陳穎葳
黃子騰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被 告 施志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