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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3號聲 請 人 董銘煌相 對 人 董泇杉(原名董威杉,即董高却之繼承人)

董威杉(原名董桐誌,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姵辰(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英材(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郡麟(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