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林正義相 對 人 潘淑珠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卻非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併命聲請人一併說明理由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