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