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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陳嘉宏被 告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被 告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被 告 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47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給付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給付529,5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999元(即479,400元+68,000元+529,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03